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来源:欧宝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03 07:05: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5〕15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永嘉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要充分的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热情参加、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电子政务项目审批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农业用地数据、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普查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业务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永嘉调查队负责和协调;其他相关的单位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普查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从合适的单位抽调合乎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保障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各地普查机构要建立完整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普查工作,深化行政记录大数据在清查摸底中的应用,探索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直报试点和村级起报的统计改革成果等,提升普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的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部门服务平台、乡村宣传栏等渠道强化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全社会热情参加,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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