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欧宝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28 23:26:50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25〕3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我市“三
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25年、2026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及发放,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7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等阶段;2028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市政府成立海口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的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与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普查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粮食、畜牧业、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绘制、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供水工程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水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广电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垦农场、农垦所属企业单位的农业普查,由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级普查机构要格外的重视普查员的选调工作,充分的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作用,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属地农垦系统各农场和企业单位要热情参加和认真配合做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各区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相关的单位商调合乎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或聘用的普查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准确理解普查内容,正确填报普查表;选调或聘用的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指导普查员顺利入户开展调查工作。聘用人员要参照当地相应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商调人员要保障其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区统计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农业普查经费预算。各区财政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式改革、物价上涨、农户增加、普查难度大和普查人员薪酬提高等因素,合理的安排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区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强化对农业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最大化地发挥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一)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要求,规范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人员一定如实采集、报送普查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数据。普查对象应当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或拒绝配合普查。对普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用于非统计用途。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对违反普查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把控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建立完整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和工作规范,加强普查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数据核查机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强化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现象。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全过程安全可靠。
(三)创新普查技术方法。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普查效能。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精准测量农作物种植情况。实行“线上填报+移动终端采集”相结合的数据采集模式,采取“全面普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提高普查效率。加强行政记录数据共享,深化普查成果开发利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的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通过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各界对普查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